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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
工会工作

南京财经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财经大学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领导下,代表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利益,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校党委和省教育科技工会的领导下,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我校工会组织的特点,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连接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团结和带领教职工努力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奋斗。

第四条 校工会努力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工会活力。积极开展以建设“教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在学校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五条 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教职工,一切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把工会办成“教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工之友”。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三)民主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校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委会,讨论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主席团和会员代表预备会议等会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校会员的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照顾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各分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组织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须经校党外审核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十三条 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一) 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二) 委员进行分工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组织报批。

第十四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一)工会主席与委员之间仅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各委员要自觉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集思广益,统一意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人分管的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二)校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5、工会重要的组织问题。 6、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三)工会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分工会主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研究和通过的决定,必须执行。会议决定的每项工作必须有人负责。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全体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四有”教育,把培养教职工主人翁献身教育事业精神放到工会工作的首位。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师德规范和“三育人”教育。(二)依法维护全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本校教职工参加本校的民主管理和教育改革。(三)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教育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教育教职工服从行政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四)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五)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教职工“送温暖”困难补助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六)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八)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分工会工作。接收新会员并对他们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一)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七)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八条 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九条 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条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积极支持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

第二十一条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研究决定有关学校重大改革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时,工会应参加研究,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七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委讨论的有:(一) 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三) 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学校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办理。对工会正、副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章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校工会委员会;院(系)、部门分工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财务等委员。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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