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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时间:2014-07-16    来源:     浏览次数:

(2008年1月12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国家《宪法》、《工会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二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支持、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风、学风等方面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创收留成分配方案、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及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第七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因调离、退休等所致的缺额,原基层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基层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学院等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占全体代表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女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代表的构成及比例。本单位的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应被选为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召开教代会,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应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本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条 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部门分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今后若与全国或省高校教代会办法精神不符,按规定程序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学校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报校教代会同意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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