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学校决定在研究生中设置“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为便于管理、规范运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岗位设置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指研究生攻读学位的同时,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岗位任务规定的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取相应的报酬。
助教工作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和学院本专科学生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设岗需求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批准设置并公布岗位。
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各科研项目组向科研处提出设岗需求申请,由科研处审核批准设置并公布岗位。硕士生导师应积极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助管工作是指研究生应聘担任学院辅导员、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向人事处提出设岗需求申请,由人事处审核批准设置并公布岗位。
确定设置的“三助”岗位均应在研究生处、财务处备案,“三助”岗位的人数占研究生人数的15%左右。
二、岗位申请
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30天内完成。
研究生“三助”岗位公布后,全校在籍研究生分别向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申请竞聘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分别会同设岗部门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确定聘任研究生。其中,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助研、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根据学校目前实际情况,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和兼聘两个“三助”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要增加透明度,坚持“公正评审、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
担当“三助”岗位的研究生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每学期开学初,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与上岗研究生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的岗位目标、职责要求、工作量和酬金标准。协议书和各部门助理岗位聘用情况应及时报送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并均应报送研究生处、财务处备案。
三、岗位津贴
助教:根据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在教学质量评估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每标准课时计发津贴40元。研究生每周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标准课时。如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课时津贴减半计发。
在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协商确定。但此种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研究生助教岗位。
助研:根据实际承担科研工作情况,研究生可获津贴应不少于200元/月。
助管:研究生津贴标准为300-400元/月,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0小时。
研究生助教、助管的岗位津贴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支付。研究生助研的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实际参与科研工作任务量,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在科研经费内列支。研究生助管津贴来源于学校与用人单位,有创收条件的学院应承担每位助管津贴的50%。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在研究生承担岗位规定任务考核合格后由设岗单位造册、负责人审核,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每月初发放上个月的津贴,不能提前支取。
四、岗位管理
研究生助教的管理与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设岗教学单位实施;助研的管理与考核由科研处会同设岗课题组负责人实施;助管的岗位设置由人事处审核确定,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和设岗单位共同负责。
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研究生兼任“三助”情况是研究生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也可以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社会实践”环节进行考核,该环节学分数为“1”。各单位在聘任周期末都要结合研究生思想考评进行一次系统总结并给予鉴定,鉴定须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五、其他事项
1、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相关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助研”岗位的相关事宜由科研处负责;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相关事宜由人事处和研究生处负责。
2、学校在每年年初经费预算中,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管专项经费,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管理。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发放均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3、研究生“三助”岗位主要向自筹经费研究生倾斜,但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以及延长学制的研究生享有同等申报“三助”岗位的资格和权利。
4、在本校工作的在职研究生不适用于本方案。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