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2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财经教育,学校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保障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教代会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校建立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职工对学校和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二级教代会应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文件,学校教代会应对二级教代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权利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就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六)制定、修改和完善学校教代会条例,并监督条例的执行。
(七)听取和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校长定期(每年一次)向教代会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研究答复大会提案,确保提案的落实。
第十条 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对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经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必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才能当选。学校教代会代表从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已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爱校、爱岗、爱生;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为教职工说话,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校党、政领导和工会有关负责人以及团委、民主党派负责人出任代表,可协商下达各有关部门作为代表候选人,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如当选则不占部门应选代表名额,也不占教职工应选代表名额,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第十六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高职称教师、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领导、时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学生会主席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教代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应参加正式会议和各项活动,有知情权、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学校工作有审议、建议的权利,对学校各级领导有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权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本职岗位起表率作用。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按期换届。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研究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的全体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及各代表团团长和上届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委员应是会议代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的负责人及各代表团的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50%以上,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执委会的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条例;指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于20(含20)人的单位应合并组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代表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代会文件,讨论或审议教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征集代表提案。
(三)推荐适当人选参加教代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督促完成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传达贯彻教代会的会议精神和决定,协助建立和健全相关单位的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对大会决议的贯彻、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要解决又确系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执委会主持,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其主要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提案工作组,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以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政策、业务及管理水平;接受、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交给的其它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章 学校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条件成熟时各单位二级教代会应逐步建立,以完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各单位二级教代会应根据二级教代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工作机构是本单位部门分工会。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学科建设规划,以及涉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民主测评和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执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