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巩固和深化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集体领导体制,完善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南京财经大学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南京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1.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2.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3.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二、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事项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等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政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确定,发展基金使用,教学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
7.各专项经费中超过规定金额的经费使用、项目配套资助、奖励,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
9.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10.招生、就业以及学生和教师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以及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学院权限范围内的人事调配、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规划;
3.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人选的推荐;
4.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承担的省部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列入学校预算内超过3000元以上的经费的使用;
2.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支,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
1.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党总支全体委员会、二级教代会、党员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涉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学科建设、科研方向等重要事项应该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3.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应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4.书记和院长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书记和院长既要根据工作安排,指导、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积极主动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5.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四、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院长。考虑我院领导班子职数较少,非领导职务的党总支委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2.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决定,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重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凡属于学院党总支负责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凡属于学院行政负责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应一题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4.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按会议决议向外公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5.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保管,记录应详实、准确,及时存档备查。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书记、院长共同签发。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监督与检查
1.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2.要充分发挥学院二级教代会、党员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3.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